对平抑贫富差距的几点建议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应当首先考虑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劳动者的权益。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本应由全社会合理分摊的改革成本,过多地由所谓“弱势群体”承载;本应由全社会合理分享的经济成果,过多地被所谓“精英团体”瓜分。现在到了下决心调整这种状况的时候了。
构筑和谐社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首先考虑劳动报酬与资本收益的和谐。不能因为蛋糕迅速做大了,就陶醉于“总量第二”、“一枝独秀”,看不到劳动报酬与资本收益的失衡已成为尖锐的社会矛盾,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也不能因为现在出现了资本过分剥夺劳动的现象,就向往过去那种一切都凭票分配的贫穷平均主义。面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贫富差距过大问题,倒退是没有出路的,只能深化改革,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比较和谐的劳资关系,逐步走向共同富裕。
遵循通过劳资集体谈判协调工资和有关劳动条件的国际惯例。国际劳工组织1949年就通过了《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公约》,提出“最广泛地发展与使用集体协议的自愿谈判程序,以便通过这种方式确定就业条款和条件”。而我们一些学者至今停留在18世纪末“生存工资”理论水平上分析当今中国的收入分配问题。孙中山先生针对中国劳动力多的国情还提出“节制资本”,如果我们搞“节制劳工”,那就不如“三民主义市场经济”,何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在收入分配领域,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在二次分配方面,政府应更多承担直接责任,提供有效公共产品,建立和完善覆盖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税收等手段加大社会共济,平抑分配差距。在一次分配方面,政府应通过完善立法和加强监管,建立并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劳动力市场秩序,如加快改革户籍等行政分割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体制障碍,反对就业歧视,实现同工同酬等。但政府不应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的分配,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必须培育劳动力市场供求主体。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不能也不应当重蹈一些国家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劳资剧烈冲突的覆辙,在劳动力市场发育时期就要注重劳动力供求主体组织行为的形成。缺乏真正意义上的集体谈判,最终政府不得不被迫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工资福利,结果往往是“不审时,则宽严皆误”,或为了招商引资压低职工待遇,或为了社会安定损及企业自主权。在当前形势下,劳动力市场供求主体的组织行为不仅有利于平衡劳动报酬与资本收益之间的关系,还可以起到反对官僚主义,监督腐败行为的作用。劳动者在真正代表自己利益的工会和农民组织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会对官僚主义起抵制作用不言自明。企业经营者通过各种行业协会、雇主协会与政府打交道,也可以大大减少现在各部门与众多企业直接交往而产生的广泛的权钱交易空间。
完善国有资本预算,规范国有企业分红,深化行政性垄断行业改革。应按照同股同权原则,规范国有企业特别是行政性垄断国企的利润分配。国有资本红利可用来补充社会保障资金,或作为再分配基金用于扩大居民消费。同时加快建立、完善并落实规范收入分配的基础制度,如收入申报、财产登记、储蓄实名制度等
- 2010-07-09国学班是时髦的奢侈品?
- 2010-07-09文艺拒绝“思想厌倦症”
- 2010-07-09高温津贴是对“体面劳动”的积极回应
- 2010-07-09住房空置率之高说明啥?
- 2010-07-09“上班族”真的不如“炒钱族”?
|